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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体检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8日 )
     
 

 

 

 

        通过体检,让考生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从而选择适合的专业。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给出最终裁定。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2007年上海市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已经开始。今年的体检工作更体现人性化,由招生体检向健康体检过渡,在去年的基础上针对疾病确认和保护考生隐私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继去年首次在体检中发放体检医学建议书后,今年医学建议书增至6份,排列汇编为系列,分别为肝功能异常、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心脏杂音、心脏早搏、弱视现象和高血压等疾病或症状。在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和高血压两份建议书的背面还附了乙肝病毒检测结果提示和血压计量单位换算表,方便考生对照检查。

    建议书可分为该症状体征、病理提示、注意事项和报考限定四个部分。建议书的介绍,能使考生对生理知识、病理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针对自己的状况进行保养、治疗。各招生体检站将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对《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进行随访和随访结果的登记工作。

    每份医学建议书都由市招生体检组组织专家编写。

    编写、发放医学建议书和电话随访是对考生健康负责,进一步服务考生的重大举措。招生体检不仅作为高校招生的一个环节,还成为考生健康的助手,引导广大学生关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