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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沪教考院高招〔2006〕19号 )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6日 )
     
 

沪教考院高招〔200619

 

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上海市各区(县)高招办:

现将《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OO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2OO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和上海市教委下发的《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沪教委学﹝2006﹞18号)精神,现制定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准确采集考生基本信息,制作考生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中的基本信息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除报名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信息、体检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信息也是考生电子档案中基本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市教委的统一部署,由各中学采取民主评定的办法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须努力四档。犯有错误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的学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应届高中毕业生及应届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由所在学校负责,往届生和在职职工的思想品德考核,由所在街道(乡)和工作单位负责,填写《上海市普通高校秋季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体检工作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各区()体检站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委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高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凡上海市户口在外省、市、自治区借读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沪在指定的体检站进行体检。

所有考生的体检复查工作于4月底前结束。

(三)诚信记录

诚信记录主要指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等)的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二、填报志愿

(一)填报时间和志愿的设置

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愿的填报分两张表,分两次填写,第一次在5月上旬,第二次在7月底。

第一次填报的招生院校志愿设有艺术体育本科(含外地艺术专科)、提前录取军事公安院校(本专科)和师范类本科等、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本市艺术体育高职(专科)共五个类别。其中,艺术体育本科(含外地艺术专科)共设两所院校志愿;提前录取军事公安院校(本专科)和师范类本科等共设两所院校志愿;第一批本科和第二批本科各设四所院校志愿;本市艺术体育高职(专科)设有四所院校志愿。

第二次填报的招生院校志愿为第三批非艺术体育高职(专科)志愿,设有提前录取高职(专科)和高职(专科)共两个类别。其中,提前录取高职(专科)设有两所院校志愿,高职(专科)设有八所院校志愿。

在每所院校志愿中均设六个系(专业)志愿和一个愿否调剂栏。

按照规定,军事、公安院校限招应届高中毕业生,有报考年龄限制。

(二)志愿填报要求

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志愿批次中,考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全部填写或部分填写招生批次及院校、专业(若只填报艺术体育专业或提前批专业,也可全部不填)。除艺术体育本科(含外地艺术专科)、提前录取军事公安院校(本专科)和师范类等、本市艺术体育类、提前录取高职(专科)外,考生必须分别在每批中至少选填一所外地院校,否则该批志愿无效。

今年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仍单独填写志愿表,在提前批次前录取。

    考生填报志愿时,一定要按照招生院校对专业招收科目的设置要求,认真慎重填写志愿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高考志愿表上交、输入并签字确认后,不得要求更改。

三、考试

(一)试卷的命题

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命题工作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承担。

(二)考试科目设置方案

1、考试实行“3+X”科目设置实施方案。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文化

基础课,外语设有听力考试,并计入总分。本科的“X”为“综合能力测试+1,高职

(专科)的“X”为“综合能力测试”。“综合能力测试”是在中学六门课程(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中必修课内容的基本要求为依据,以能力测试为主导,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以利于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今年仍设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的在六门课程基础上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综合能力测试” 成绩的20%计入总分。本科的“1为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课程中考生任选的一门。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要求确定所招生本科专业的科目设置及顺序。对加“1各门课的考试成绩按上海原“3+1方案中已定的办法分文、理进行调整后,计入高考成绩总分。

2、外语考试设置语种和听力、口试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均含听力测试。

凡报考外语院校和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外语口试。凡未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不得报考外语院校和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专业。

(三)考试日期和考生成绩的发放

高考日期:678日、9

高考成绩通知单将通过邮政速递(EMS)直接向考生发放,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核高考成绩。按照规定,只复核卷面分值,不重新评卷。

四、录取

(一)录取方式

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集中录取阶段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所有院校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即异地)录取。如在沪招生的外省市高校,异地录取确有实际困难,可在现场局域网上录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在网上向招生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各高校按照规定的录取流程和规则在网上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录取结束后新生名单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盖章确认。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所报名区(县)高招办领取,并将密封完好的纸质档案材料自行带到有关录取院校。根据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各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报名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的二十天内汇总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二)录取原则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的入学考核形式,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新生录取工作。进行自主招生试点的院校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并对录取结果负责。

(三)鼓励本市考生积极报考外省市院校

1、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回本市。

2、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第一、第二志愿填报外省市院校志愿(非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外省市高校除外),在第一、二志愿向外省市高校投档时,分别加20分、10分并按招生计划的11.2的比例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院校决定;若加分后仍在该校所在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则不予投档。

3、在上海市招生的外省市院校在第一批、第二批本科资格线上考生补填志愿后仍然线上生源不足,学校有要求,可分别在第一或第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下降分择优录取。

4、对录取到边远省市和生源不足的外省市高校(名单另行公布)考生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

(四)关于特殊志愿、特殊对象的录取

1、农林、地质等艰苦行业专业志愿

凡第一志愿报考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业、石油、师范、军事等院校以及飞机驾驶、海洋运输类各专业的考生,考分达到最低控制线的,根据招生院校的要求,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可将第一志愿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全部提供给学校审查录取。

在上海招生的外省市院校在第一批、第二批本科资格线上考生补填志愿后仍然线上生源不足,学校有要求,可分别在第一或第二批控制分数线下按志愿降分择优录取(农林、石油、地质院校等可不经补填志愿先降分录取)。第一批本科院校的降分最大可至第二批的控制分数线,第二批本科院校的降分自第二批线下最大可至规定的分数线以上,降分幅度全部由招生院校确定。降分后第一志愿不再征求考生意见,直接降分投档。二、三、四志愿的考生须经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分别在学校确定的降分幅度内降分,按志愿顺序择优录取。根据教育部严格控制招生计划的规定,第三批高职(专科)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再降分录取。

2、享受加分对象的录取

对在高中阶段受到区(县)以上表彰并经推荐的优秀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优秀运动员、文艺特长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台湾省籍、退役军人等考生,可按政策规定在原始分上加分,并由学校择优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录取。所有享受政策加分对象须经公示。报考本科与高职高专享受加分的分值相同。 

3、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的考生仍按照1985年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原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办理,符合基本要求的考生,学校应予录取。

(五)自主录取改革试点

1、教育部批准的53所本科院校

根据教育部规定,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办法公开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中学推荐、高等学校考核、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上海市教委批准的6所实行依法自主招收高职(专科)层次学生的院校

根据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上海市6所高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由试点学校组织测试,并在3月底自主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2006年高考。

3、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深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

经教育部正式批准,2006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在上海市本科招生中开展“深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两校经面试确定的录取考生必须参加上海市统一高考规定的科目的考试,统一高考成绩作为两校正式录取的重要参考。在统一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后,集中录取工作启动前,两校分别办理预录取考生的正式录取手续。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单独组织志愿补填。

(六)艺术、体育院校录取

报考艺术、体育院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考试,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可以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其他系科专业。已被艺术、体育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七)高职(专科)的录取

第三批高职(专科)录取,均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能力测试四门总分划定投档控制分数线,按各高职(专科)院校招生计划的120%比例,向高职(专科)院校投档。高职(专科)院校在投档线内自主择优录取。根据教育部严格控制招生计划的规定,第三批八个志愿投档录取完成后,招生计划尚有余额的高职(专科)院校实行补填志愿录取,在资格线上的考生按顺序补填余额计划志愿,学校数量不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实行按志愿顺序进行投档的办法。补填录取工作一次完成。

六、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招生院校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同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

加强录取工作领导和管理。成立在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直接领导下的市高校招生监督仲裁领导小组。各招生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高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监察小组,公布招生监察监督电话;要选派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干部和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高校者不应参与录取工作。

        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从事和参与普通高校招生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干部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公布的条例、规定。违反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

加强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

八不准:(1)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及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4)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录取考生;(5)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6)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及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8)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

六公开:(1)招生政策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公布录取控制分数线);(2)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3)招生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4)录取信息公开(每批录取结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5)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6)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三监督:(1)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派出监察组进驻录取点进行监督检查;(2)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和高招办分设举报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