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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新的报考条件规定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05日 )
     
 


  为遏制“高考移民”现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在2005年6月23日颁布并开始实施了《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关于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规定》要求:

  凡在海南省申请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以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取得高考报名资格:

  (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当年3月31日报名截止时间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海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南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海南省的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

  (二)高中阶段在海南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当年3月31日报名截止时间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海南省的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海南省教育厅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

  (三)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海南省人事部门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

  (四)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为了贯彻执行好《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执行《规定》有关的问题做了如下补充: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规定》颁布之前已经在海南省,未参加海南省2005年中等学校招生考试,2005年9月30日以前经海南省教育厅批准,办理了从外省学校转入海南省学校的转学手续取得海南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海南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的人员,在海南省报考不受报考本科批次的限制。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规定》颁布之前已经在海南省,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海南省学校毕业且毕业时户籍在海南省,现在省外高中学校借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到海南省教育厅办理了借读确定手续并取得海南省高中阶段学籍的人员,可以在海南省报考,且不受报考本科批次的限制。

  3.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在《规定》颁布之日前已经在海南省,2005年9月30日前已经在海南省高中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到2006年或者2007年高中毕业时,在海南省高中阶段修满最后两个学年且本人的户籍在海南省满两年的,2006年或者2007年在海南省报考,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4.本人的户籍在《规定》颁布之日前已经在海南省,本人高中阶段已经在海南省学校就读但未修满最后两个学年、或者未在海南省学校就读的人员,2006年或者2007年毕业时也可以在海南省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专科(高职)院校。

  《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材料负责,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户籍管理,打击买卖户籍的违法行为。对伪造或涂改户籍、学历、学籍档案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的人员应当取消报考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还要求教育、监察、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